南充二手车过户(二手车怎么过户?)

2024-04-29 22:57:52

购买二手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材料:

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过户票)。如果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如果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持上次过户发票。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大绿本)。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

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1.二手车过户,顾名思义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进行变更。过户是买卖二手车过程中不可省略的程序,车辆不过户对买卖双方都会带来不便。买二手车时,在交易环节中除了要看好车况,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过户手续了,而有些不懂车的朋友们为了节省费用忽略过户环节,买了二手车之后运气好的人不出意外还好,要是运气不好,出点什么事故被警察叔叔抓到就麻烦了,而且罚款另算,关键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会赔,不管多大损失都得自己承担。

2.以下的车是不准过户的:

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违章、肇事示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二手车过户流程

一、二手车提档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1、二手车提档过户需要下列材料:

(1)车辆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登记副表;

(4)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5)交强险当年保单;

(6)买卖双方身份证,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二手车提档的流程是什么

1、让原车主把车辆需要缴纳的费用缴纳好;

2、在外地开好二手车发票,然后去当地车管所把车辆过户到买家名下;

3、到车管所进行提档,最后把所有资料交给工作人员初审并办理临时牌照;

4、把车开到迁入地,把档案袋、大绿本、车主身份证带到车管所,填写车辆转入表,随后排队等待检查;

5、车辆验完之后就开去年检,年检完之后把临时牌照贴好;

6、大约十天之后到车管所领取正式行驶证,并且把年检标签和车辆登记证贴在玻璃上,随后进行上牌即可。

二手车怎么交易过户

私人交易二手车过户情况如下:

1、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2、查询违章,如有违章或是验车超期都不能过户。

3、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任何可开具发票的地方,开具过户票。

二手车过户程序:

1.前往车管所,或车管所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处办理上牌流程。

2.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

3.查验违章,通过后,持相关的证件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与过户票到相关的窗口办理,交付原来的车辆手续和车辆号牌、选号、出新的行驶本、税务登记证、新号牌。

法律分析:二手车过户流程:1、把车开到市场,让旧机动车管理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手续,评估、检查、出票;2、买卖双方签订工商部门监管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拿一份,工商部门拿一份;3、开始办过户手续,由买方保管,卖方留存一份;4、过户费用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费用让买卖双方协商。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条件:有合法来源和手续、无遗留银行质押和法院封存记录、无遗留交通违章和未处理事故记录、无遗留欠费记录、所有证件齐备。二手车过户所需的资料、证件: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 / 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养路费凭证、保险单 / 卡 / 发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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